【48812】填了职工入职登记表就算签定劳作合同?
时间: 2024-05-19 10:20:20 | 作者: 外送快餐服务
我上班都这么久了,你们一直没和我签劳作合同,现在就应该付出我双倍薪酬!
2022年3月9日,小韩入职某养老院担任护理员从事照顾白叟作业。入职时,小韩填写了《职工入职登记表》,包括一系列个人隐私信息。小韩提交摄影留存的《职工入职登记表》(A4纸,另一面空白),养老院提交的《职工入职登记表》(原件,A4纸,另一面为“约好职责与职责” ),均为打印文字,小韩对养老院提交的反面内容为“约好职责与职责”的《职工入职登记表》不予认可,陈说其在签定入职登记表时并无所谓的“约好职责与职责”内容,认为是养老院之后自行打印增加。小韩薪酬由法定代表人李某于每月15日银行转账给付,小韩和养老院就加班薪酬数额存在争议。
本案诉讼前,小韩请求劳作裁定,要求养老院给付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双倍薪酬。经判决后,两边均不服,提起诉讼至红桥法院。
该份根据一面为《职工入职登记表》,均系小韩个人根底信息,表格底部为填表人、日期的承认;另一面为“约好职责与职责”的打印内容,除方式上体现为一页纸张的正反面外,无法体现是养老院与小韩就两边作业内容、薪酬标准、合同期限等内容做洽谈承认而一起签定的具有劳作合同本质特征的书面文件。
而在因未签定劳作合同建议补偿的案子中,用人单位往往又会以入职登记表、选用审批表等文件予以抗辩,本案便是典型代表。因而,该类文件能否确定为是两边签定的书面劳作合同,成为案子审理焦点。
入职登记表能否确定为劳作合同,中心在于是不是具有劳作合同必备要素。首要,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十七条进行判别,是否包括有企业、劳作者、劳作报酬、作业内容等,其次,判别该入职登记表是否为两边合意。本案中,劳作者根底信息内容一页有劳作者签字,但另一页事关劳作者权利职责内容却均为打印字体、无签字承认,且与劳作者所持版别也不一样,无法体现出劳资两边就供给劳作、劳作报酬等要害要素进行洽谈交流,从而也无法以此确定视为两边签定了书面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除前款规则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约好试用期、训练、保存隐秘、弥补稳妥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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